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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之有与新安县**村民委员会、温县祥**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安县**村民委员会、温县祥**民委员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安县**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贾*,温县祥**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陈**、牛中和,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小曾、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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