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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与张**、河南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柯夏芬诉被告张**、河南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柯夏芬诉称,2015年4月24日,由被告**公司出面,由被告张宇航作为债权转让人和原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JSDBJZ2014第0125号《债权转让协议书》,名为债权转让实为借款,当时向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24日起到2015年7月23日止,利息为月息1.7%。原告付款后,并由被告张宇航出具了《收据》、《还款计划书》。被告**公司出具了连带责任《担保函》,两被告出具了《借据》。被告除支付了2015年6月之前的利息外,在还款过程中,已无力保证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被告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嘉**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本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或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多次以被告的身份出现,累计向不特定主体借款担保数额特别巨大,借款方式多样,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故原告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处理。依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7元,退回原告柯**。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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