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安阳中**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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