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阳县**责任公司与朱**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阳县**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责任公司因个人原因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安阳县**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县**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安阳县**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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