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阳县**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责任公司因个人原因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安阳县**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县**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安阳县**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