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以鉴定时机不成熟不能做出鉴定意见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民医院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对被告虞**民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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