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6)豫1403民初25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弘晨粮油**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