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弘晨粮油**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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