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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岛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来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青岛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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