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河南**有限公司申请漯河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城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漯河市**有限公司应支付河南**有限公司货款30078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0078元未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河南**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河南**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