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应当预交而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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