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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与被上诉人李**及原审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与被上诉人李**及原审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于2015年5月22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冯**、周**支付借款330万元并承担2015年5月1日以后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河南**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1月5日,河南**民法院向上诉人冯**开具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冯**须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交纳上诉费。冯**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原审法院移送上诉卷宗,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周**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庭审中,本院依法告知上诉人冯**必须于2016年3月23日之前向本院交纳上诉费33200元,逾期不交视为主动放弃上诉。后,上诉人冯**依然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交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冯**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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