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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孙**、李**、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曹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李**、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因曹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因病死亡,本院依法追加曹某某的法定继承人黄某某、曹**、曹**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原告黄某某、曹**、曹**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曹**、曹**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曹**、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黄某某、曹**、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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