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电信集**电信分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与驻马**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驻马**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驻马**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吴**撤回起诉;
三、准予中国电信集**电信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吴**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电信集**电信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