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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尹*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尹*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尹*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6月20日,原、被告登记领取结婚证,2012年2月27日生儿子尹**。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不信任,为此事生气,吵骂打架,特别是近半年以来。原被告在广州经营出租车,2015年10月28日,被告不吭气将出租车从广州开回泛区老家藏匿,将原告丢在广州不管不问。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始终不交出车辆。被告父母唆使被告和原告离婚,并说想嫁给被告的姑娘多的是。为此,原告伤心欲绝,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起诉离婚。因婚生子尹**经常随同母亲抚养,离婚后依法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按城镇居民2014年度平均消费额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漯河房产原被告双方平分,经营出租车因被告藏匿依法应不分或少分。有债务33588元,要求共同承担。以上起诉,请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同意离婚。2、婚前财产以及婚后归被告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分割。3、婚生子的抚养权由法院依法判决。33588元的债务我不知道,我也不承担,我们购买出租车向我母亲借款21万元,这个属于共同债务,双方应当承担这个债务,另外原告借出去的有3万元,属于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证明一份,证明双方的共同财产出租车粤A×××××一辆是以原告哥哥马**的名字购买的。3、原告农业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清单一份,证明:(1)、婚前被告母亲在漯河购买的商品房,被告的父母答应给原告了,该房的租房费9000元也打给了原告。(2)、被告转移9000元的共同财产,2015年10月28日被告从广东回来,2015年10月26日被告的母亲就全部将钱取走了。4、证人李*甲证言,证明原被告在广州经营出租车期间有夫妻共同债务33588元。5、证人王*证言,证明原被告及其双方父母于2015年11月4日,就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的调解没有达成调解协议。6、证人李*乙证言,证明:(1)、被告父母在漯河买的一套房产属于原、被告婚前共同财产;(2)、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4日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进行了协商,但协商未果。

被告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1、房产证、转让协议书、证明书各一份,购房发票一张,证明该涉案争执房产属于被告尹*甲个人所有。2、中**银行绿卡通交易明细一份。证明被告母亲为原被告购买出租车出资13万元。

依据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马*和被告尹*甲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6月20日,原、被告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感情很好。2012年2月27日生儿子尹*乙。儿子尹*乙满月后就一起到广州以开出租车为生,一直到2015年10月28日。2015年10月28日,二人因为家务事生气,尹*甲赌气开车回到泛区的家中。原告马*于2015年11月3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原告和被告结婚之后,感情较好。自从有了儿子尹**,偶尔会因为家务琐事生气。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在生活中,夫妻之间应该多一些理解、信任、关心和包容,多考虑对方的感受,少一些误会和指责。多检讨自己,少指责对方,如果因为误会和赌气就离婚,太过轻率,对自己,对孩子,对家庭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尽管马*提出离婚,尹**同意离婚,但是二人的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应支持。因不准原、被告双方离婚,所以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及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不予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马*和被告尹*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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