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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南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南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向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向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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