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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浙江绿升**漯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绿升**漯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2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浙江绿升**漯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上诉人诉称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绿升**漯河分公司以愿意按原判决执行为由,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绿升**漯河分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绿升**漯河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浙江**漯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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