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升**漯河分公司与被告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绿升**漯河分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绿升**漯河分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绿升**漯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金*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司漯河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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