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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诉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撤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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