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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桂*与被告潘**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从桂*与被告潘**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来院起诉,同日本院予以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从桂*、委托代理人曹**及被告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生育两个子女,儿子潘x雨(1998年9月12日生),女儿潘x辰(2009年9月18日生)。由于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知道被告心胸狭窄,整日疑神疑鬼,损坏原告的名誉,原告好言相劝,被告非但不听,反而对原告拳脚相加,二人分居近一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原告自愿放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儿子自愿随原告生活;2、被告要求抚养女儿,抚养费被告自愿承担;3、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及青春损失费30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生育两个子女,儿子潘x辰(1998年9月12日生),女儿潘x辰(2009年9月18日生)。原告生育两个子女后,做了绝育手术,现原告以二人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原告自愿放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婚生女现由被告抚养,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考虑,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儿子由原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依处分原则,应予准许。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失及青春损失费3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儿子潘x雨由原告从桂*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女儿潘x辰由被告潘**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从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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