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牛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牛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自2012年6月便开始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谢某某经原告多方寻找,未得知其下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住所地等有效的详细信息,导致被告不明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手续,被告不到庭,对案件的主要证据无法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牛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时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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