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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李**、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李**、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曹**的委托代理人韩*、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付**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曹**与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李**和被告付**就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清偿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撤回起诉。

诉讼费163元,由被告李**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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