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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