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三**理委员会建设投资开发中心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备有限公司、三门峡**有限公司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三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