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段**、鹤壁市远通**县客运五分公司与被告中国人**鹤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鹤壁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段**、鹤壁市远通**县客运五分公司车辆损失183770元。2016年4月1日,原告段**、鹤壁市远通**县客运五分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鹤壁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段**、鹤壁市远通**县客运五分公司车辆损失20000元。2016年4月26日,原告段**、鹤壁市远通**县客运五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鹤壁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洪录、鹤壁市远**公司浚县客运五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洪录、鹤壁市远**公司浚县客运五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鹤壁市远**公司浚县客运五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