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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齐**与被上诉人陈*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齐某某与被上诉人陈*离婚纠纷一案,齐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齐某某、陈*离婚;陈*返还彩礼钱16600元;由陈*承担诉讼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8192号民事判决,齐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国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齐某某、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0月22日,齐某某、陈*在郑州**业开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2日,齐某某以齐某某、陈*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将陈*诉至该院,要求离婚。2014年12月12日,该院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745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齐某某的诉讼请求。现齐某某再次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将陈*诉至该院,提起离婚之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齐某某、陈*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齐某某诉称夫妻感情破裂,但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齐某某、陈*感情确已破裂。该院认为,只要齐某某、陈*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多为对方及家庭着想,彼此宽容谅解、互敬互爱,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对齐某某的离婚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齐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上诉人诉称

齐某某上诉称:1、齐某某同陈*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双方早已互无来往,不然的话,也不会再次起诉。2、一审第一次开庭时,陈*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齐某某的拆迁房屋,在第二次开庭时,陈*称如果齐某某把拆迁房屋分给她,他就同意离婚,这足以说明齐某某同陈*之间感情已彻底破裂,陈*只是想从离婚中得到财产罢了。拆迁房屋是齐某某的父母的,齐某某同陈*仅仅办了一张结婚证,双方并没有举行结婚仪式,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没有共同财产。综上,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不公正判决,改判齐某某同陈*离婚;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陈*答辩称,齐某某和陈*不符合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陈*不同意离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镇老俩河村南街113号拆迁补偿的属于齐某某和陈*的房屋及其他款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合法夫妻共同财产。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齐某某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齐某某、陈*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感情基础。齐某某称同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上诉主张,在一、二审期间均未充分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审考虑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陈*不同意离婚,齐某某请求二审改判离婚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齐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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