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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