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李**与被告马**、第三人程**因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李**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50元(已退412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马**、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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