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潘**因与被申请人尚**买卖合同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终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潘**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让其归还尚**货款有失公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根据潘**在便条上的注明及郑州豫**限公司在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情况等证据判决其归还尚**货款并无不当。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潘**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