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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金**责任公司与高**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金**责任公司诉被告高占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金**责任公司经本院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原告郑州金**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金**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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