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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大唐**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唐洛阳热电厂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贺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大唐洛阳热电厂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任**及委托代理人仝**与被上诉人贺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大唐**幼儿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3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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