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肖**、肖**、肖**(剑)、肖**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对被告肖**、肖**、肖**(剑)、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76元,退1577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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