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建诉被告段记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建于2016年2月25日以被告已主动清除了障碍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请求撤回对被告段记*的起诉,该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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