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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5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郑**安排其侄子的妻子岳**持刘*的身份证,到上**业银行营业部办理以刘*名义在该行存款40000元的挂失及取款业务。该行工作人员认为身份证照片与岳**不符,要求其提供有近期照片的户籍证明。后被告人郑**让岳**照相并把照片取走,用于伪造刘*的户籍证明。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郑**安排岳**持假户籍证明将刘*名下的4万元取走。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郑**主观上没有伪造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其以500元购买了一张假户籍证明,其行为应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2、被告人郑**为了支取其个人存款而采取了不法行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丧偶后于2010年7月19日与刘*再婚。2014年7月份,刘*因病去世。以刘*名义在上蔡**营业部所存的40000元定期存单,由刘*的女儿彭**持有。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郑**安排其侄子的妻子岳**持刘*的身份证,到上蔡**营业部办理刘*名下的40000元存款的挂失及取款业务。该行工作人员认为身份证照片与岳**不符,要求其提供具有近期照片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郑**随后让岳**照相,用于伪造刘*的户籍证明。2014年8月15日,岳**持刘*的身份证及被告人郑**提供的刘*的假户籍证明将刘*名下的40000元存款及利息支取,后将该款转交于被告人郑**。

另查明,被告人郑**于2014年10月8日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郑**与刘*女儿彭**等人就刘*财产的分割问题引起的民事诉讼在本院卧龙法庭审理,本案所涉及的40000元包含在民事诉讼标的内。)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供述,他丧偶后于2010年7月19日与刘*再婚。2014年7月份,刘*因病去世,以刘*名义在上蔡**营业部所存的40000元定期存单,被刘*的女儿彭**持有,他无法取出。2014年8月14日,他让其侄子的妻子岳**持刘*的身份证,到上**业银行营业室办理该存款的挂失及取款业务。该行工作人员认为身份证照片与岳**不符,要求其提供具有近期照片的户籍证明。随后他让岳**照相并把照片取走,以500元的价钱委托他人伪造了刘*的户籍证明。2014年8月15日,他让岳**持假户籍证明将40000元取出。

2、证人岳**证明,2014年8月14日,郑**让她持刘*的身份证,到上**业银行营业部办理刘*名下的40000元存款的挂失及取款业务。农行工作人员认为身份证照片与其本人不符,要求其提供具有近期照片的户籍证明。后郑**让她照相并把照片取走,用于办理户籍证明。2014年8月15日,郑**给她一份户籍证明,她就持有刘*的身份证和那份户籍证明将40000元存款取出,后交给了郑**。

3、证人彭**证明,她系刘*的女儿。2010年7月19日她母亲刘*与郑**再婚。母亲刘*2014年7月份因病去世后,2014年8月18日,她拿着署名刘*的40000元存单到上**业银行营业部取款时,得知该款于2014年8月15日被人冒充其母亲刘*取走。

4、证人苏**证明,她系上**业银行营业部工作人员。2014年8月14日上午9时左右,一个50多岁的女子持刘*的身份证到营业部办理存单的挂失及取款业务。她发现那女子所持身份证与其本人不符,就告知其提供带有近期彩色照片的户籍证明才能办理。

5、证人刘**证明,她系上**业银行营业部工作人员。2014年8月15日下午3时左右,前一天在苏**柜台办理存单挂失及取款业务的那女子持刘*的身份证及带有近期彩色照片的户籍证明到其柜台办理业务,她就按照规定为其办理了40000元存款的挂失及取款业务。

6、被告人郑**提供给岳**用于取款的户籍证明,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文)字(2014)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郑**提供给岳**用于取款的户籍证明系伪造。

7、上蔡县公安局大路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所2014年8月14日未出具辖区居民刘*的户籍证明。

8、上**业银行出具的挂失及取款材料,证实该行办理刘*名义下40000元存款挂失、支取的凭证。

9、被告人郑**与刘*的结婚证,证实被告人郑**于2010年7月19日与刘*登记结婚。

10、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郑**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郑**于2014年10月8日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关于被告人郑**供述其以500元的价格购买假户籍证明的内容,仅有被告人郑**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虽然本案所涉伪造的户籍证明的具体来源缺乏证据证明,但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郑**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

辩护人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告人郑**为6228482040083981815的中**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结帐单、刘*的40000元存款利息清单,证实被告人郑**2011年7月6日从其卡中支取40000元与刘*40000元存款存入日期系同一天。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因该证据没有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不符合刑事证据的规范要求,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成为支取存款,伪造公安机关户籍证明,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信誉,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郑*成的行为应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经查,被告人郑*成供述其以500元价格购买的假户籍证明的内容,仅有其本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户籍证明系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且本案所涉户籍证明系伪造。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郑*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郑*成所支取的款项,系其妻刘*生前名义下的存款,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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