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石**、原审被告沈*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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