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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周口法**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口法姬娜**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姬娜酒店)因与被上诉人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法姬娜酒店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及上诉,被上诉人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酒店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及撤回上诉,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周口法姬娜**限公司撤回反诉及撤回上诉;

二、准许赵**撤回起诉;

三、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赵**负担,一审案件反诉费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共计150元,由周口法**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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