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齐小向与被告马现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状中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不是被告的送达地址,地址不明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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