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与被告熊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蒋**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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