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限公司与被上诉**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限公司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6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67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郑州**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79.4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