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某因与被上诉人苏*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3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39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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