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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信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信阳市**责任公司、信阳市浉河区两潭茶叶专业合作社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信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信阳市**责任公司、信阳市浉河区两潭茶叶专业合作社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信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张*,被上诉人信阳市**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张**,被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两潭茶叶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两潭茶叶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退还上诉人信阳**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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