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河南省**有限公司、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河**程有限公司、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河**程有限公司、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6元,减半收取2203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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