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河**程有限公司、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河**程有限公司、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6元,减半收取2203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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