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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未检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A1UD37小型普通客车沿滑县白道口镇白道口村道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白道口村委会东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齐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齐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肇事现场照片、尸检照片,被告人赵某某的驾驶证查询结果、无前科证明、人口信息,被害人齐某某的人口信息、死亡证明、安葬证明、家庭情况证明,证人齐某甲、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能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赵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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