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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甲与被告马*甲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甲与被告马*甲赡养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5日在本院郭村法庭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乙、被告马*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现在原告年岁已高,体老多病,无劳动能力,原告将被告抚养长大成人并娶妻抱子,但是,被告对原告却不孝不敬,经常对原告侮辱谩骂直至殴打。近年来共殴打原告4次。

2013年正月27日,因原告让被告拿钱看病,被告不但不给钱,反而抓住原告的脖子进行殴打。原告被打的差点昏死过去,无奈在别的亲属帮助下,将原告送进商丘**民医院诊治,现已住院10余天,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0000余元。被告对此不管不问,既未到医院看望,也不支付医疗费,并扬言将原告两口子弄死,其语言之狂妄和嚣张,令人发指,毫无人性。

更令人气愤的是,在村支书去劝说被告时,被告竟然说出”我不是她生的,也不是她养的(指原告)”。为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并责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现有劳动能力,而且自己种着3个人的承包地,在农闲时还到剥**皮厂打工。在日常生活中,被告是孝顺原告的,很少生气,更不存在殴打原告之事。自从被告与弟弟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后,原告就对被告有意见,不让被告问原告的事。2013年正月27日,被告只是与原告发生了口角,并没有殴打原告。而且当时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调查取证,通过调查取证,被告并没有殴打原告,如果原告起诉属实,派出所为什么没有对被告进行处罚呢?原告诉状中所称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0000余元,不是事实,与被告无关。被告作为儿子,平时从未辱骂过原告,不过原告经常辱骂被告并到被告家找事。被告兄弟两个,如果原告没有劳动能力,原告的赡养费应由被告及弟弟共同承担,不应起诉被告一人。综上所述,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根据原告起诉及被告的答辩,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合计10000元及以后生活费、医疗费每月3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证人马*乙(原告之夫)出庭作证证言,证明2013年农历正月27日,原告和马*乙一起去找被告给原告看病时,与被告发生争执,被告掐住了原告的脖子,后被拉开。原告报警后,派出所来人去抓被告,没有找到被告。当天原告就去商丘**民医院住院治疗。2、睢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票据1张及住院及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医疗费票据各一份,证明原告被被告打伤后在商丘**民医院住院15天,花费5267.76元,在农村新农合补偿报销3056.72元。该款被告应予以支付。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人王某某(被告之妻)出庭作证证言,证明2013年农历正月27日早上,原告和马*乙一起去找被告给原告看病时,王某某说家里没钱,给你借去,原告和马*乙就去打被告,王某某让被告快跑,原告拿棍去打被告,王某某就把棍从原告手中夺了过来,把棍扔掉。马*乙打了110,派出所来人调查,调查后就走了。后来周**(原告娘**)来了,叫原告去医院看病。被告并没有打原告。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证人马*乙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有异议,认为睢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票据无单位公章,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医疗费票据均为复印件,且不能证明原告住院治疗是因被告造成的,同时该证据上显示的原告患有冠心病等自身疾病,与被告无关联,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证人马*乙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其证言都是假的。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因证人马*乙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中的住院病历的效力予以确认;对于睢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票据,因该证据为原始票据,与住院病历相印证,该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医疗费票据虽为复印件,但能够与住院病历及睢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票据相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总之,原告证据2可以作为原告因患有多种疾病住院治疗的依据,但不能作为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依据。

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因证人王某某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体老多病。2013年3月8日(2013年农历正月27日)早上,因原告找被告看病,双方发生争执后,原告被送进商丘**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患有:1、细菌性痢疾;2、慢支,肺气肿,合并感染;3、冠心病,心绞痛;4、胃炎;5、脑梗塞后遗症;6、颈椎病;7、腰椎间盘突出。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用5627.76元。睢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给原告3056.72元,原告自费2571.04元。另查明:原告共有两个儿子,均已分家独立生活。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已将被告抚养成人并独立生活,被告对原告应尽赡养扶助义务。原告年老多病,2013年3月8日因多种疾病入住商丘**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医疗费用5627.76元,睢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给原告3056.72元,对自费的2571.04元,原告有要求子女支付的权利。因原告共有两个儿子,原告仅向长子即被告主张权利,没有向次子主张权利,因此,对自费的2571.04元应由被告承担1285.52元(2571.04元u0026divide;2),对下余1285.52元原告可另行向次子主张权利。原告称自己住院是因为被告殴打所致,对此主张,没有证据证实,该主张不能成立,原告要求住院期间的其他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医疗费300元的请求,因原告夫妇承包有自己的责任田,且丈夫马*乙身体健康,其收入足够原告夫妇生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的请求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后医疗费的请求,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该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甲支付医疗费1285.52元;

二、驳回原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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