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皇*丙现与李**、郑州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申请郑州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皇*丙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请求情况

异议人称,法院扣押的豫AG79XX号华菱之星货车虽挂靠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州三**限公司名下,但车是异议人的车,请求解除扣押。异议人提供由挂靠合同和购车手续证明其请求。

申请人李**称,车辆以登记为准,豫AG79XX号华菱之星货车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州三**限公司名下即为郑州三**限公司的车,法院查封、扣押正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我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三**限公司借款一案时,于2015年9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州三**限公司名下豫AG79XX号华菱之星货车一辆,案外人皇*丙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豫AG79XX号华菱之星货车虽系异议人皇*丙现购买,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州三**限公司名下。但车辆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我院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州三**限公司名下车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异议人称该车为其所有,要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扣押,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皇*丙现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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