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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曹*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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