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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仕**公司与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限公司诉被告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并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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