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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新煜**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自国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郑新煜宝(新密**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自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郑新煜宝(新密**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新密**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在未通知被申请人黄**违法清算致使被申请人债务无法受偿,应由新密**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因未无偿接收新密**有限公司资产而无需对新密**有限公司遗留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案件事实不清,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密市人民法院(2012)新密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该生效判决确定:郑新煜宝(新密**限公司对新密**有限公司兼并前的权利义务应承担责任。另新密**有限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后成立新公司即郑新煜宝(新密**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承担,故申请人郑新煜宝(新密**限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郑新煜宝(新密**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郑新煜宝(新密**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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