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刘**、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以涉案房屋占用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无法过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186元,减半收取2593元,由原告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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