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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石油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信阳市Im河区双井乡冯湾村付湾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石**阳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Im河区双井乡冯湾村付湾组(以下得称双井乡冯湾村付湾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马**,被上诉人双井乡冯湾村付湾组的负责人葛**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退还给上诉人中**阳公司。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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