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上诉人河南车**有限公司VS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司郑州市分行及原审被告鲁**、苏国凤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河南车**有限公司VS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司郑州市分行及原审被告冯**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河南车**有限公司VS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司郑州市分行及原审被告汪**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郜*与被上诉人马**、原审被告武**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偃师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豫1421民初1016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温某某诉被告中**限公司民权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罗**、三门峡**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市德胜支公司、中华联合财**海中心支公司、卢氏县双**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民权县民政局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