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隆**限公司、郑州台**有限公司等与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隆**限公司、郑州台**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隆**限公司、郑州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州隆**限公司、郑州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隆**限公司、郑州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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